詳情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加強聲譽風險管理,完善風險管理體系,防范金融風險,維護市場穩定和行業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等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基金管理公司風險管理指引(試行)》《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和道德規范指南》等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聲譽風險是指因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人員行為或外部事件等,導致投資者及社會輿論對基金管理公司負面評價,從而損害其品牌價值,不利于其正常經營,甚至影響到市場穩定和社會穩定的風險。聲譽事件是指引發基金管理公司聲譽風險的相關行為或事件。重大聲譽事件是指造成基金管理公司重大損失、基金行業聲譽損害、市場大幅波動、引發系統性風險或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聲譽事件。
第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將聲譽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健全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有效防范和控制聲譽風險,妥善處置聲譽事件,減少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和對行業造成的負面影響。
第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培育全體工作人員聲譽風險意識,要求全體工作人員主動維護、鞏固和提升公司聲譽。
第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應遵循以下基本原
則:
(一)全面性原則。基金管理公司的聲譽風險管理應覆蓋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子公司和全體工作人員,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二)審慎性原則。基金管理公司應審慎評估、判斷、分析聲譽風險,妥善處置聲譽事件。
(三)及時有效原則。基金管理公司應主動識別、報告以及防范聲譽風險,建立及時高效的聲譽事件處置機制,及時修復公司受損聲譽。
(四)匹配性原則。基金管理公司應進行多層次、差異化的聲譽風險管理,與自身規模、經營狀況、風險狀況及系統重要性相匹配,并結合外部環境和內部管理變化適時調整。
(五)前瞻性原則。基金管理公司應堅持預防為主的聲譽風險管理理念,定期對聲譽風險管理情況及潛在風險進行排查、判斷,提升聲譽風險預見性。
第六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對基金行業聲譽風險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基金管理公司應配合協會推進開展聲譽風險管理的行業協作,建立行業整體聯動機制,加強各方溝通,共同提升行業聲譽風險管理水平。
第二章 聲譽風險管理職責
第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建立聲譽風險管理組織架構,明確董事會、管理層、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子公司和相關工作人員在聲譽風險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分工。
第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應承擔聲譽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確定聲譽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和原則,審議批準聲譽風險管理制度;
(二)當公司出現重大聲譽風險事件時,對公司管理層應承擔的責任進行評估,根據評估情況做出相應的問責處理;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聲譽風險管理職責。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可以授權專門委員會履行聲譽風險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層應對聲譽風險管理承擔直接責任,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董事會的聲譽風險管理戰略,建立健全聲譽風險管理機制,確保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全面、有效執行;
(二)配備充足的與公司戰略目標、業務特點、產品或投資組合規模相適應的聲譽風險管理資源;
(三)評估公司在重大經營管理決策或活動、重大外部事件中的聲譽風險,并確定應對預案;
(四)推進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文化建設;
(五)聲譽風險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建立或指定專門部門或團隊開展聲譽風險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牽頭負責。該專門部門或團隊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定公司聲譽風險管理制度;
(二)組織實施日常聲譽風險輿情監測和評估,核查、研判聲譽風險,提出輿情應對方案;
(三)梳理、評估、報告、處置公司聲譽事件;
(四)監督、指導、協調其他部門、分支機構和子公司落實公司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并對薄弱環節提出相應解決方案;
(五)負責對外發布與公司聲譽風險相關的日常信息,維護和管理媒體關系;
(六)統籌開展聲譽風險相關培訓工作;
(七)管理層指定的其他聲譽風險管理工作。基金管理公司應保障牽頭負責聲譽風險管理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有能夠充分履職所必需的知情權及資源配置。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子公司在其運營過程中應強化自身行為的管控,建立聲譽風險防控第一道防線,配合聲譽風險管理部門開展聲譽風險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充分落實公司聲譽風險管理制度,主動識別、防范公司經營過程中的聲譽風險;
(二)參與聲譽風險排查和評估工作,向聲譽風險管理部門或團隊報告運營過程中發現的聲譽風險情況,并對相關聲譽事件提出處置方案建議,并積極配合、參與處置聲譽事件;
(三)相關負責人應推動其管理的工作人員提升聲譽風險意識,督促、提醒工作人員認真履行聲譽風險管理職責,發現問題及時要求相關人員進行整改;
(四)基金管理公司境外控股子公司應結合所在地區法律法規、文化習俗等開展聲譽風險管理,維護和提升公司國際形象;
(五)其他聲譽風險管理相關配合與執行等職責。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設置或指定新聞發言人。新聞發言人應具備較高政治素質、專業素質,善于溝通、熟悉公司業務和經營情況,擁有突發事件處置經驗。新聞發言人根據公司需求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針對新聞媒體和公眾關注的公司重大事項、重要活動及經營管理行為,闡述公司觀點和立場;
(二)澄清虛假、不實和不完整信息,為公司和行業發展營造客觀、良好的輿論環境;
(三)其他新聞發布職責。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人員應在自身執業過程中勤勉盡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自律規則,恪守廉潔從業規定、職業道德規范以及公司制度,自覺維護投資者、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有損害公司和行業聲譽的行為和言論。
第三章 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制定并持續完善符合其戰略目標、業務特點、產品或投資組合規模的聲譽風險管理制度,明確目標和原則、組織架構和職責分工、管理流程、工作人員行為規范及其他利于防范、管理聲譽風險的要求。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建立健全對外發布與公司聲譽風險相關的信息流程。基金管理公司應推進官方宣傳平臺建設,運用多種媒介形式推動公司正面、客觀信息的主動傳播。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確定聲譽風險來源,收集和識別相關內外部信息,可以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股權結構變動,戰略規劃、公司治理目標調整;
(二)股東及其關聯方聲譽事件;
(三)營銷和媒體推廣方案實施;
(四)內部控制設計、執行及信息系統的重大缺陷;
(五)第三方合作機構自身的違法違規行為或服務質量問題;
(六)投資者投訴及其涉及公司的不當言論或行為;
(七)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工作人員變動;
(八)工作人員違反業務規范、廉潔從業規定、職業道德規范等的不當行為或言論;
(九)司法性事件及監管調查、處罰等;
(十)新聞媒體的報道或網絡輿情;
(十一)他人通過仿冒公司名稱、商標、網址等行為從事非法活動;
(十二)其他可能引發聲譽風險的重要因素。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建立聲譽風險輿情監測和分析評估機制,密切關注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和合規風險等其他風險與聲譽風險的交互影響和轉化,主動識別聲譽風險事件。基金管理公司可通過情景分析或其他手段分析評估聲譽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對公司業務和聲譽的影響程度。必要時,基金管理公司可聘請第三方機構進行輿情監測和風險評估。基金管理公司對于評估出可化解或在公司風險偏好容忍度內的聲譽風險可以通過加強預警、定期檢查等方式進行控制和緩釋;對于評估出短期內難以完全消除影響的聲譽風
險,應制定分步化解風險的具體方案,視實際情況動態調整。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根據分級分類結果科學、靈活應對處置聲譽風險,包括以下措施:
(一)核實引發聲譽事件的主客觀原因,分析判斷公司的責任、影響范圍,實時關注分析輿情;
(二)根據聲譽事件具體情況,明確相應的職責、處置流程和報告路徑;
(三)檢視其他業務、宣傳策略等與聲譽事件的關聯性,防止聲譽事件升級或出現次生風險;
(四)采取適當的方式適時對投資者等利益相關方或社會公眾披露相關信息,澄清事實情況,回應社會關切;
(五)對違反職業道德、違法違規經營等引發聲譽事件的,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追責,并視情況公開,展現真誠、有擔當的社會形象;
(六)及時開展聲譽恢復工作,加大正面宣傳,介紹針對聲譽事件的改進措施,降低聲譽事件的負面影響;
(七)對惡意損害公司聲譽的行為,依法采取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八)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建立工作人員聲譽管理機制,防范和管理工作人員引發的聲譽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工作人員聲譽管理制度規范,明確工作人員需要遵循業務規范、廉潔從業規定、職業道德規范、個人行為規范以及對外溝通原則;
(二)加強工作人員使用社交平臺、自媒體等網絡媒介行為管理,要求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行業及公司工作秘密,不得制造和傳播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或不實的信息,不得發布有損行業聲譽和市場正常交易秩序的不當言論;
(三)明確工作人員聲譽管理的專門部門或團隊,其他部門應根據工作人員聲譽管理的職責分工,配合牽頭部門進行聲譽風險監測、識別、記錄、處理和報告;
(四)將工作人員聲譽情況納入人事管理體系,在進行人員招聘和后續工作人員管理、考核、晉升等情形時,應對工作人員的歷史聲譽情況予以考察評估,并作為重要判斷依據。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建立健全聲譽風險管理的工作考核及責任追究機制,對引發聲譽風險、不當處置聲譽事件的部門或工作人員進行問責,對相關問題的改進情況進行跟蹤評價。將聲譽風險的處置情況納入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和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范圍。
第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保存聲譽風險事件情況、應對措施、處理結果等信息,相關信息保存期限應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在重大聲譽事件或可能引發重大聲譽事件的行為發生后,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事件主要情況、應對措施及處理結果。如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交的,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其原因,并在處理結果形成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另行向協會報告。由于新聞媒體的報道或網絡言論而引發的聲譽風險,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工作人員認為不實的,可以向協會提交能夠證明自身沒有過錯或責任的書面說明及相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三條 協會可通過現場或非現場等方式對基金管理公司執行本指引的情況進行評估、檢查。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或工作人員違反本指引的,或對聲譽事件處置不力,影響行業整體聲譽和形象的,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行業內譴責、公開譴責、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要求參加合規教育、認定為不適合從事相關業務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工作人員因個人原因違反本指引造成聲譽風險的,有證據證明基金管理公司已切實履行本指引關于工作人員聲譽風險管理機制的要求并妥善處理的,可免于對基金管理公司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工作人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自查自糾或者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減輕聲譽風險造成的不良影響的,可對其從輕或免于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是指以公司名義展業的人員,包括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正式員工、勞務派遣員工等。
第二十六條 其他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參照本指引執行。金融監管部門及其他行業自律組織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應根據需要參照本指引,對外包、借調等人員進行聲譽風險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指引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修訂。
第二十八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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